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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非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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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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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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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1 20:2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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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原告或被告敗訴之判決,如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對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A○1於事實審抗辯:伊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還伊婚前債務即系爭貸款之款項,包括伊父親丙○○於106年1月20日、同年2月21日贈與伊之50萬元、95萬元,共計145萬元,
非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
,不應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等語(見第一審家財訴字卷㈠第441頁以下,原審卷㈢第235頁以下),並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為證據(見第一審家財訴字卷㈠第473頁)。攸關兩造剩餘財產計算之正確性,係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逕為A○1不利之判斷,已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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