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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的資本適足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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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0-23 05:51
標題:
證券商的資本適足比率
次按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非經本會(即金管會)核准,其自有資本與經營風險約當金額應維持適當比率。前項之適當比率,稱自有
資本適足比率
,其計算方式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除以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本會核准免適用本章規定之外國證券商外,應依其適用之計算方式每月填製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並於次月10日前,依第21條第4項規定之方式申報。本會必要時亦得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送檢,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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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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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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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次按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非經本會(即金管會)核准,其自有資本與經營風險約當金額應維持適當比率。前項之適當比率,稱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其計算方式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除以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本會核准免適用本章規定之外國證券商外,應依其適用之計算方式每月填製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並於次月10日前,依第21條第4項規定之方式申報。本會必要時亦得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送檢,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於120%至150%以下,金管會得為暫緩證券商增加新業務或營業項目等處置;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於100%至120%以下,金管會得另增加減縮其業務範圍等處置;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100%時,金管會得再增加不予核准增設分支機構之申請等處置,亦為同規則第64條至第66條所明定。而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第1項所謂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指信用風險約當金額、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及作業風險約當金額之合計數;市場風險約當金額:指衡量市場價格(利率、匯率及股價等)波動,致證券商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約當金額(參金管會111年6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000000000號令),依上可知證券商依法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下載明以市場價格衡量之市場風險約當金額,而原告從事之權證交易為具市場風險之金融商品,其為確保市場風險曝險額維持在可承受之範圍,制定風管規範以為管控,其中
風險值限額及Greeks限額
,係基於資本及資產負債表之考量(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1款)、
壓力限額
係監控交易組合於極端市場條件下可能產生之風險(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3款)、
停損限額
係用以監控即時性實際發生之損失,以避免損失擴大(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5款),均具有確保原告財務健全,維持一定資本適足率以免遭金管會為不利處置之功能,更可免於原告因市場風險曝險額過大而無法承受,損及原告經營與股東權益,連帶影響原告所屬華南金控公司之合格資本淨額計算,致陷集團資本適足率未達標準遭受處罰之危險(參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風管規範自係被告從事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應絕對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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