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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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7-24 17:16
標題: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24 17:3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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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
,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倘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經驗
所得之定則者,即屬合於經驗法則。苟本於理則上當然之
定則所為之論斷,即為合乎論理法則,均不容任意指為判
決違背法令。又證人之供述前後稍有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
異,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
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
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
符或矛盾,即認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7-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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