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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被害人自身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己管自己?)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6-10 10:43
標題: 被害人自身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己管自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10 10:4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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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217 條所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
指被害人若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是否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應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
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查沈宜鈴
對上訴人佯稱為其處理購買基金、參加網路銀行轉帳優惠活動,
慫恿其申辦網路銀行帳戶以取得網路密碼,並於上訴人不知情之
情況下,擅自於相關申請書上填載自己之電子郵件信箱、新增約
定轉入帳戶,又假藉教導上訴人如何使用網路銀行為由,撕開網
路銀行密碼函,藉機窺探並記下密碼,擅以利用該密碼登入上訴
人之網路銀行帳戶;上訴人對其存摺有網路轉帳之記錄乙事,雖
曾心生疑慮,但經沈宜鈴說明及見其帳戶轉入金額多於原先轉出
金額,即未再進一步質疑,乃原審所認定。果爾,上訴人對於沈
宜鈴在其申辦網路銀行帳戶申請書上填載自己之電子郵件信箱、
約定轉帳至他人帳戶及密碼遭沈宜鈴窺探等情,既無所悉,何來
任由沈宜鈴操作網路轉帳至不明帳戶?又上訴人係經沈宜鈴之慫
恿而申辦網路銀行帳號,並由沈宜鈴教導網號密碼之使用方式,
於發現帳戶有異常交易,逕向沈宜鈴詢問後已獲相關說明,而沈
宜鈴為日盛銀行僱用之理財專員,若其說明足以取信一般金融消
費者,則上訴人就上述疑義詢問沈宜鈴,是否不能認為已向日盛
銀行為查證?能否認其與有過失,已非無疑;且縱認其有過失,
惟依上述情節,其與被上訴人之過失程度是否相當?亦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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