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已舉證證明,使法院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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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5-2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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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舉證證明,使法院確信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21 20:1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綜上,上訴人
已舉證證明,使法院確信
兩造間就系爭應有部分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被上訴人則未能舉證推翻本院之前開確信,難認所辯情節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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