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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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2-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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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法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15:24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另原審將上訴人於97年6月30日起至98年1月21日間給付如附表編號一、1至10所示之系爭款項(除編號一、10所載22萬2,000元外),及於97年5月23日給付300萬元予被上訴人之事實,均列為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判決書第7頁),則原審以上訴人之出資額僅150萬元及其97年度全年虧損,否定上訴人有出借上述款項之資力,進而推認兩造間無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見原判決書第11、13頁),是否與論理法則無違?亦非無再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6-1-31 23:3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6-1-31 23:38 編輯
1091契約約定兩造投入資金供和祐公司購地,丙OO2公司合作興建建物銷售,被上訴人純為投資方,並給付投資金額6,401萬8,503元,既為原審所認定。綜合該契約前9條內容,訂有工程興建、期限、費用及責任相關約定,並斟酌1091契約簽訂當時情形,本件投資金額係為開發興建銷售所用之經驗法則,與返還投資款及70%利潤,對整體開發案之利弊得失、經濟價值、交易習慣、合理妥適等取捨之論理法則各節,參互以觀,能否謂開發興建未完工銷售時,被上訴人即得通知返還投資款及分配利潤?如何解釋較符合系爭約定之目的?兼顧兩造權利義務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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