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誰是公司的負責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28 20:26
標題:
誰是公司的負責人?
110台上2968
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97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法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應以其負責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始得行使該權利,
並起算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所謂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
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此
觀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