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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及追加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18 21:37
標題: 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及追加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8 22:2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1039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羅芳明及訴外人林更猛(分別以姓名稱之,合稱羅芳明等2人)前向伊之母即訴外人朱憶輝【下以姓名稱之,其於107年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莫皓然、喻沁芳、上訴人(合稱上訴人等3人)、莫自然,上訴人等3人聲明拋棄繼承,經原法院先後以107年度司繼字第892、914、974號准予備查】借款新臺幣(下同)1億元(下稱系爭借款),羅芳明等2人與朱憶輝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5日簽定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約定於訴外人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德公司)出售所經營之皇家高爾夫球場時,連帶優先清償1億元予朱憶輝,系爭和解書之附件為耀德公司於00年00月0日出具之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表示該公司承諾以出售皇家高爾夫球場所得價金,提撥1億元清償系爭借款債務。朱憶輝於107年2月17日將其對羅芳明等2人、耀德公司之債權讓與伊,並與伊簽定債權讓與契約書(下稱系爭債權讓與契約)。嗣羅芳明於105年9月23日將其原持有耀德公司之16,624股(下稱系爭股份)出售予訴外人塞席爾商THE HUANG JIA COUNTRY CLUB AND RECREATION INC.(下稱塞席爾商皇家公司),並完成移轉登記。依系爭和解書第2條第2項約定,系爭借款之清償期屆至,羅芳明等2人迄今仍未清償,自105年9月24日起應負遲延給付責任。林更猛於105年3月12日死亡,被上訴人莊麗齡、林緯、林若家、林縈(分別以姓名稱之,合稱莊麗齡等4人)、林瑞閎(與莊麗齡等4人合稱莊麗齡等5人)為林更猛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應與羅芳明負系爭借款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債權讓與契約、系爭和解書、系爭承諾書、繼承(針對莊麗齡等5人)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莊麗齡等5人應於繼承林更猛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羅芳明連帶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10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為同一請求(本院卷一第142頁;卷二第438頁),羅芳明與莊麗齡等4人雖不同意上訴人為訴之追加,然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相符,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上訴及追加之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莊麗齡等5人於繼承林更猛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羅芳明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10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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