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工資的定義: 經常性及對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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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13 10:58
標題:
工資的定義: 經常性及對價性
故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換言之,工資之認定應以是否屬於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
雇主獲致之對價而定,亦即工資須具備「勞務對價性」要件
,而於無法單以勞務對價性明確判斷是否為工資時,則輔以
「經常性給與」與否作為補充性之判斷標準。至於雇主具有
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並非勞工工作之對價,與經常性給
與有別,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1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14 10:44
顯見年終獎金已明
文排除在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指之「經常性給與」以外,非
屬工資之性質。又工資應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
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
給與,或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
,即非因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無論其係固定發放與否,
倘未變更其獎勵恩惠給與性質,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
價,自非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指工資,應不得列入工資之範
疇(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42號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89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14 10:4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4-14 10:52 編輯
另年終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係具
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並非工資;績效獎金,乃雇主為
激勵員工士氣,按績效由盈餘抽取部分而發給,屬於獎勵、
恩惠性之給與,非經常性給與,即非屬工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7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判決意旨參照
g1 tpe 重勞訴 30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13 10:5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3 11:08 編輯
原告另主張其每月另給付油資、汽車維修保養費費、ETC 費
、電話費及餐費等補助予被告,並於104 年2 月給付年終獎
金3 萬元予被告,均應計入薪資計算,並提出現金支出傳票
及104 年2 月16日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為證(見本院卷一
第20、24-28 頁)。惟被告受僱於原告時,原告每月給付被
告之油資、電話費、ETC 費及餐費係採實報實銷制,但汽車
維修保養費則為無論汽車是否實際維修或保養,每月均固定
給付5,000 元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可知原告每月給付被
告之油資、電話費、ETC 費及餐費,係按被告實際支付數額
給付,倘被告未實際支出上開費用即不得領取,與被告之工
作無對價關係,非屬工作報酬;至於每月之汽車維修保養費
,則無論是否實際維修或保養,每月均可領取,應屬與工作
具有對價關係之經常性給付,應列入薪資範圍。另參諸勞動
基準法第施行細則10條第2 款之規定,年終獎金不屬勞動基
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故原告
雖給付3 萬元年終獎金予被告,其性質係屬恩惠或勉勵性質
之給與,仍非屬薪資。
ks 104訴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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