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適格的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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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2-6 00:56
標題:
適格的補強證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30%2c20230810%2c1
是上開證人等均在案發後有親自聽聞A女當面陳述本案案發情形,核與A女前開證稱案發後有跟姐姐及堂妹提及本案案發經過等情相符。而其等均有見聞A女當時有無助、害怕、不舒服、委屈、哭泣等情緒反應,均核與一般性侵受害者於事發後會有哭泣、恐懼、崩潰等強烈情緒反應相符,均經上開證人親自見聞,參照上開說明,屬適格之補強證據,足以補強A女前開證述甚明。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7-24 17:2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24 17:29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0%2c1&ot=print
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
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
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又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
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
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
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而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
依據。又證人陳述之證言中,關於轉述聽聞自被害人陳述
被害經過部分,固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
,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但作為間接證據、情況證據以
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
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者,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
連性,則為適格之補強證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7-24 17:2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
1 項所定得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之社工人員,
於審判中就其直接觀察實際經驗之輔導個案經過為陳述,
本質上即屬證人。法院自應踐行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詰問
等證據調查程序,且非有依法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應命
其具結,始能採用其陳述作為被害人指證之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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