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就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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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0-13 10:28
標題:
就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13 12:1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號1096號判決意旨參照)。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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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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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10:29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149%2c2023100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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