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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先位之訴未發生移審的情形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8-13 09:56
標題: 先位之訴未發生移審的情形

壹、程序事項

一、按第一審法院判決先位請求無理由、而備位請求有理由時,兩造固得各就自己敗訴部分上訴。惟如僅被告就備位請求部分上訴,則只就備位生移審效。至於先位請求,須原告已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始生移審效。質言之,於上開情形,如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縱認先位請求有理由,但因先位請求未移審,仍不能就先位請求而為判決。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本件訴訟,其先位聲明求為:請求上訴人(即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完全給付等規定,應賠償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備位請求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判決。原審認被上訴人先位聲明為無理由(見原審判決第5頁至第6頁),而被上訴人並未對該部分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268頁)。揆諸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先位聲明,未發生移審,本院自不得就此部分為判決,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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