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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審贏的二審輸放棄一些,一審輸的部分上三審也放棄一些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11 21:36
標題: 一審贏的二審輸放棄一些,一審輸的部分上三審也放棄一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1 22:2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消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下三同)


綜上所述,林居寶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興泰公司給付7,022,141元(所受損害916,461元、所失利益6,105,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其中2,500,667元(原判決原准許金額其中1,814,568元部分業經前審駁回確定,故原判決准許金額僅餘4,521,474元,7,022,141元-4,521,474元=2,500,667元)本息,為林居寶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林居寶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11 21:3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1 21:39 編輯

林居寶僅就前審判決駁回其請求1,371,754元本息在第一審之訴,及再給付2,500,667元本息部分,提起三審上訴,故原判決判命興泰公司給付6,336,042元其中1,814,568元(原審判決6,336,042元-前審判決3,149,720元-上訴三審1,371,754元=1,814,568元)業經前審駁回確定,是原判決判命興泰公司給付金額應僅餘4,521,474元(6,336,042元-1,814,568元=4,521,474元)。又林居寶僅就在前審上訴請求4,300,998元部分其中之2,500,667元提起三審上訴,故林居寶原上訴部分其中1,800,331元(4,300,998元-2,500,667元)亦經前審駁回確定。是以,林居寶請求3,614,899元(1,814,568元+1,800,331元=3,614,899元)本息部分,業受敗訴判決確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11 22:23
上訴三審時就二審輸的部分(6336042-3149720)放棄1814568元,並就一審輸的4300998中放棄了1800331元,所以第一起訴時的10637040元扣掉這二項後乘下的在更一審都贏了。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11 22:26
分別放棄1814568元以及1800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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