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三審上訴利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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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10-3 07:07
標題:
三審上訴利益之認定
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 ... %2c001&ot=print
一、本案基礎事實
甲與乙簽訂委託通路行銷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乙
將其商品委託甲於丙之門市上架銷售,乙則應給付委託行銷
期間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合稱系爭費用)予甲。甲起訴主
張乙尚積欠伊系爭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34萬7417 元未付
,爰依系爭合約請求乙如數給付。乙則以:系爭合約尚未終
止,甲亦未明確報告顛末及結算,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
,不得請求給付系爭費用;又伊委託甲銷售之商品,因甲未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過期或需報廢,伊因而受有 126
萬2622元之損害,若認此一損害金額不可採,上開商品亦經
會計師查核認列有106萬5851 元之跌價損失,伊得以對甲之
損害賠償債權,與甲對伊之系爭費用債權互為抵銷等語,資
為抗辯。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甲之主張為有理由,乙之抵銷
抗辯為不可採,而判命乙給付甲134萬7417元本息。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若乙就其所受不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試問應如何計算其上
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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