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建築師報酬的短期時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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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8-9 12:30
標題:
建築師報酬的短期時效適用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9 12:38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325 號民事判決
g2:
趙文蔚已依約交付系爭保證金,台
電公司係因趙文蔚為擔保履行系爭契約而受領系爭保證金,
系爭契約經趙文蔚終止,且係因可歸責於台電公司未辦理系
爭建照變更所致,趙文蔚無庸履行系爭契約,其給付系爭保
證金之目的歸於消滅,台電公司受領系爭保證金之法律上原
因已不存在,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應如數返還趙文蔚系爭保
證金。其次,趙文蔚請求系爭服務費用自103年4月18日起至
107年4月30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部分,業經判決敗訴
確定,趙文蔚自不得再重複請求。而民法第127條第7款所規
定技師報酬及墊款請求權,不以技師與他人締結承攬契約為
限,僅其請求之給付屬報酬或墊款,即有該條款 2年短期時
效之適用。趙文蔚依系爭契約第 1條約定辦理系爭建物之事
務,均屬建築師之業務範圍,其服務費用即屬
建築師報酬
。
趙文蔚於96年4月20日終止系爭契約時,即得依民法第548條
第 2項規定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報酬(即系爭服務費用),其
請求權時效應自同日起算,趙文蔚遲至103年4月17日始起訴
請求系爭服務費用,已罹於時效。
台電公司為時效抗辯而拒
絕給付,自屬有據。又系爭契約終止後,趙文蔚無從再於10
5 年6月1日或107年4月30日解除系爭契約。且趙文蔚依上開
規定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台電公司給付服務費用,係其依系爭
契約本得行使之權利,台電公司縱無債務不履行情事,趙文
蔚仍得行使該報酬請求權,非因台電公司債務不履行所生損
害賠償。趙文蔚依民法第256條、第260條規定請求台電公司
賠償系爭服務費用,委無足取。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8-9 12:3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9 12:35 編輯
g2: 趙文蔚依民法第256條、第260條規定請求台電公司
賠償系爭服務費用,委無足取。系爭服務費用屬金錢給付,
台電公司拒絕給付,非屬不完全給付,趙文蔚亦不得依民法
第226條、第227條規定請求台電公司賠償系爭服務費用。系
爭契約應適用委任之規定,自無民法有關承攬規定之適用,
趙文蔚不得依民法第 507條規定請求賠償系爭服務費用。況
如係承攬報酬,亦罹於2年時效。系爭契約第4條係有關服務
費用計算方法之約定;第21條係有關契約修正、暫停及終止
之約定,該條第 4項係就台電公司終止系爭契約後應給付趙
文蔚之報酬而為約定,趙文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
系爭契約,無上開約定之適用。況趙文蔚縱得依上開約定請
求台電公司給付已發生之服務費用,因其性質為技師之報酬
,亦已罹於2年時效。從而,趙文蔚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台電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本息,應予准許;其依上開法律關
係請求台電公司給付系爭服務費用本息,不應准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8-9 12:34
g3:
按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係參考清宣統3年大清民律草案第30
7條第2款「技師及承攬人關於工事者」之規定而訂定,規範
以工程之設計、監督與施工為業者,關於工程所生報酬或墊
款請求權之時效。是其所稱技師,應泛指從事於一切工程設
計、監督之人。建築師,既從事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業務,
即係從事工程設計、監督之人,自屬上開規定所定技師,不
論從事上開業務所依據之法律關係,而於其文義有所影響。
原審因依上揭旨趣,並本其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
使,合法認定趙文蔚依系爭契約應提供之給付內容不包括辦
理系爭建照之變更設計,系爭建物使用執照申辦未能獲准,
係因台電公司未依規定先行辦理系爭建照之變更設計,致趙
文蔚無從履行所負契約義務,非可歸責於趙文蔚,趙文蔚於
96年 4月20日合法終止系爭契約,台電公司受領系爭保證金
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趙文蔚於契約終止時即得依民法第
548條第2項規定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報酬(系爭服務費用),
其請求權時效自同日起算,已罹於時效,台電公司得為時效
抗辯,且系爭契約終止後,趙文蔚不得再解除契約,因以上
揭理由為兩造各自不利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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