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第二審提起反訴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8-5 21:57
標題: 第二審提起反訴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