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第二審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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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8-5 21:57
標題:
第二審提起反訴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
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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