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4-17 22:45
標題:
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17 22: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按借名登記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契約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此際借名者或其繼承人自可依借名契約消滅後之
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
請求出名者返還該標的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參照)。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