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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4-3 00:10
標題: 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3 00:1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於系爭事故發生前係在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擔任警員,等級為警佐一階,每月實領薪資為59,579元等情,有被上訴人之薪資明細表在卷可佐(原審卷二第149至153頁),本院審酌被上訴人長期擔任警察職務,認為被上訴人主張以此計算被上訴人勞動能力減損之數額,尚屬合理;又被上訴人係62年5月7日出生,自系爭事故發生日起至被上訴人滿65歲退休時止,共計有279個月,有被上訴人年籍資料附於系爭刑案卷可稽,為兩造所不爭執,另被上訴人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為77%,已如前述,以前述被上訴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月數、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勞動能力減損數額為8,504,124元【計算方式為:59,579×185.00000000×77%=8,504,124。其中185.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279月霍夫曼累計係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4-7 10:4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7 10: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準此,上訴人因本件車禍造成頭部外傷併發水腦症,預估未來醫療費用為每年支出必要之尿布費用3萬9,000元、看診費用1,400元,共計4萬0,400元【計算式:39,000+1,400=40,400】。又上訴人係請求自106年5月8日起算預估未來醫療費用(見本院卷第387頁),審諸其於39年8月出生,斯時年滿67歲,依106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男性平均餘命為17.16年(見本院前審卷一第457頁),足見上訴人以餘命17年計算(見本院卷第386頁),應屬合理。是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計算1次請求之金額為50萬6,470元【計算式:40,400×12.53639079=506,470。其中12.53639079為年別單利5%第17年霍夫曼累計係數。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輪椅費用4,000元,總計為51萬0,470元【計算式:506,470+4,000=51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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