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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運送輔助人的過失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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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24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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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輔助人的過失侵權行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4 18:37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85 號民事判決 (下同)
被告趙亮瑋既知運送前須將系爭貨物以上開方式包裹,且知永進公司人員於出廠時會檢查帆布包裹是否完好,足見其對於所載運貨物係怕水之精密儀器應知之甚明。被告辯稱被告趙亮瑋拆卸黑色及藍白色帆布時是晴天等語縱然屬實,惟被告中統公司直陳其有將託運物品安全送達指定地點之義務(見本院卷二第94頁),而天氣變化難以完全預料,
被告趙亮瑋本應注意在卸貨前保持系爭貨物之防風、防雨裝備之完整,以確保系爭貨物不會遭雨淋損,依當時之客觀情狀,亦無何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
於該日上午7時許即貿然決定拆下用以防風之黑色帆布及用以防雨之藍白色帆布,僅留下容易破損之透明塑膠袋,終致系爭貨物因雨淋而受損,
則被告趙亮瑋就系爭貨物之上開損壞,自有過失
,且其過失與系爭貨物因淋雨而受損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被告趙亮瑋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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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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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趙亮瑋為被告中統公司之受僱人,本件被告趙亮瑋駕駛系爭車輛載運系爭貨物,係為被告中統公司執行載貨職務,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系爭貨物係因被告趙亮瑋上開過失而受損,亦如前述,則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中統公司就原告前開所受損害與被告趙亮瑋負連帶賠償責任,自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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