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凱基的高風險通知第二次在4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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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4-1 20:01
標題:
凱基的高風險通知第二次在40%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被上訴人辯以: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被上訴人向上訴 人為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時,其通知除得依契約第4條所定以 任何可行必要之方式為之外,並得於任何時間或地點以直接 或間接面告之方式通知上訴人。本件於105年9月10日盤中08 :46:38時,系爭帳戶權益數總值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 證金,被上訴人即以簡訊分別於08:46:38:22、08:46:38:23 及08:46:58:87時為高風險通知:「帳號8003xxx
風險指標
低 於40%,請儘速入金,
風險指標
低於25%時,本公司將執行代 沖銷。」以及「帳號8003xxx 權益數已低…數變化,當
風險 指標
低於25% 時,本公司將開始執行代沖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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