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強制執行法一個很難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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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4-1 19:38
標題:
強制執行法一個很難的案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
按債務人所有財產為一切債權之擔保,故債務人之財產除 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利者外,應許各債權人請求平均分 配(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84號判例參照); 對於已開始 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 ,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 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即強制執行法第31條、 第32條)之規定辦理;對於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 ,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注意併案處理;為使相 同或相關連之民事執行事件合併執行,以節省人力,避免 疏失,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分案時,同一債務人之執 行事件宜分予同一股辦理,強制執行法第33條、辦理強制 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 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1點分別定有明文。 其目的即 在於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已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開始實施強 制執行,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時,已實施執行行為之 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法院「應」合併其執 行程序,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與分配之規定 ,依優先或比例分配之程序辦理,以實現各債權人均得公 平受償之權。
次按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 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 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133條、第13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 權人以准予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所扣 得之金額,與其他依終局執行為執行名義所為之執行程序 ,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合併程序執行,由執行法 院就假扣押債權人應受分配之金額提存之,嗣後於假扣押 債權人所扣押之債權於該扣押所保全之債權,獲得本案勝 訴確定判決或有其他終局執行名義後,再就該提存之分配 金額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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