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權利濫用、失權效與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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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29 14:52
標題:
權利濫用、失權效與誠信原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8 23:3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476號
按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應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確已 達相當之期間,致義務人產生正當之信賴,信任權利人將不 再行使其權利,並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對義務人之行 為有應加以保護之情形,而依一般社會之通念,權利人如對 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始足當之。權利失效理論既係 針對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原則之前後矛盾行為規範 上之不足,用以填補權利人長久不行使權利所生法秩序不安 定之缺漏,剝奪其權利之行使,故在適用上尤應慎重,以免 造成時效制度之空洞化 (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5 4號判決)。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8 10:2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8 10:25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再按行
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是縱認被告上開辯詞無法證明原告曾承
諾被告得於103 年5 月5 日前繳納買賣價金,惟因原告先
違反委辦貸款契約而未能為被告貸得約定之1,510 萬元,
且於103 年4 月23日始以原證29通知被告上情(本院卷二
第213 頁),考量兩造約定委辦之1,510 萬元貸款金額甚
鉅,依上開民法誠信原則之規定,原告自應予被告充足之
時間籌款;而被告於受通知後未達兩周之103 年5 月5 日
即自行籌得上開鉅額款項並將之匯予原告(本院卷二第20
7 頁),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有
何遲延之情形可言。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13 11:58
次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又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者,無效。民法第148 條及第71條前段均定有明文
。「查在私法領域內,當事人依其意思所形成之權
利義務關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權利人雖得自由
決定如何行使其基於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惟權利人
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在相當期間內一再不為行使
,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
當信任,以為倘其履行權利人所告知之義務,權利
人即不欲行使其權利,如斟酌權利之性質,法律行
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
一切因素,認為權利人在義務人履行其所告知之義
務後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
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本於誠信原則發
展而出之法律倫理(權利失效)原則,應認此際權
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而不能發生應有
之效果。」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
決要旨可參。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8 23:3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8 23:3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65號
復按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
殊情況,足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
其權利,而權利人再為行使時,應認為有違誠信原則,得因
義務人之抗辯,使其權利歸於消滅(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95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上開權利失效之適用,除「權
利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外,另需有「因其行為造
成特殊情況,足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認為權利人已不欲
行使其權利」之情形始足當之。被告另辯以原告逾5 年未行
使權利,其行使權利應為權利濫用云云。惟被告並未舉證原
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前,有何舉動或特別情事,足使被告信賴
其不行使相關權利,且就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
間為15年,借名人本得隨時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倘若僅
單純未行使權利,尚不足以使他人以為借名人已拋棄權利,
自難僅以原告自朱兆明101 年間死亡後未行使權利,即認其
等行使權利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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