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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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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2-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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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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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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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又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
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為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
、第235 條所明定。倘債務人僅提出給付之一部,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不得謂依債務本旨提出,即不生提出之效力。
興松公司係依系爭仲裁判斷所命給付內容為請求,並不包含
營業稅,且該判斷未命興松公司開立發票,即該公司不因未
開立發票而受領遲延,上訴人亦不得以興松公司受領遲延事
由,對抗旭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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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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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6 12:57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
判力;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仲裁法第37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於仲裁判斷作成後,即與法院之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於法院為撤銷仲裁判斷之判決確定前
,應受該仲裁判斷內容之拘束,依其內容行使權利或履行義
務。又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
力,為民法第235 條本文所明定。基此,債務人應履行之債
務曾經仲裁判斷者,其提出之給付須與該仲裁判斷本旨相符
,否則債權人拒絕受領,並不負遲延責任。
㈡觀諸執行裁定主文所載之系爭仲裁判斷內容,興松公司於受
領行為以外,毋需為其他協力行為,且新建工程局得計算其
應給付之本金及利息;而新建工程局於系爭函文以一部清償
通知興松公司,復以該公司須開立統一發票及領據始願付款
等情,既經原審認定。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上訴人未
依系爭仲裁判斷內容提出給付,原審認興松公司無受領遲延
可言,自無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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