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證明與釋明之異同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3-24 12:28
標題:
證明與釋明之異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事聲字第20號
又證明與釋明 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 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 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 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 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 之不同。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3-24 12:2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事聲字第20號
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
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自不得謂
為未釋明。且依前開規定,只須債權人有所釋明,縱未達到
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程
度,亦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
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
扣押。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