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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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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31 19:29
標題:
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31 19:3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又關於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為消極事實,本質上難以直接證明,僅能以間接方法證明之。因此,倘主張權利者對於他方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已為證明,他造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實,除有正當事由(如陳述將使其受到犯罪之追訴等),應為
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使主張權利者得據以反駁,以平衡其證據負擔,並俾法院憑以判斷他造受利益是否為無法律上原因,惟並非因此即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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