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對司事官裁定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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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18-3-24 11:55
標題:
對司事官裁定提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85號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以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2153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於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異議人於106 年9 月13日收受裁定後,於106 年9 月19日聲明異議,此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5 頁),而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並送請本院裁定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3-24 12:0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73號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以10
6年度司全聲字第17號裁定准許撤銷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36
4號假扣押裁定,該裁定於同年3月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
於同年月5日具狀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
送請本院裁定,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CPL1 240
permit(司事官)
D object
withdraw(司事官)
C object
maintain(G1 J)
C appeal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3-24 12:35
c permit (司事)
d object, 司事送g1
G1 review, maintain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事聲字第20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6-9 21:2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9 21:23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事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
4 第1 項本文、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異議人就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
798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聲明不服而提
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
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馬丁: 上面看起來是不是司事官處理了二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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