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更一審又再追加原審拿到的請求權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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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16 07:19
標題:
更一審又再追加原審拿到的請求權184條
g2 台南 109 上更一27
次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79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9萬3,481元本息(見原審卷第102、119頁),嗣於前審不再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為請求,僅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前審卷第270、273頁),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被上訴人於本院乃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之規定為請求
(見本院卷第70頁),經核其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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