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協議書未提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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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12 09:34
標題:
協議書未提借名登記?
g3 110/2448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法院為判決時
,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且
須合於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否則其事實之認定,即屬違背法
令。
又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者,應就其成立之特別
要件事實
,
負舉證責任。系爭協議書第 1條約定:「農地部分日後由簡祿洋
、林阿魚平分,各姑媽人等放棄繼承權利。」第 2條約定:「房
地及建地出售款項總價款共(貳仟柒佰捌拾陸萬)分配如下:⒈
簡祿洋分得伍佰萬元⒉林阿魚分得伍佰萬元⒊簡大木分得一佰萬
元⒋簡敬尊(長孫)分得一百萬元⒌各位親姑姑共八位,每人分
得10萬元共捌拾萬元⒍農舍房屋建築費用暫定為陸佰萬元,剩餘
之金額扣除交易稅金後約捌佰萬元,做為簡慶同祖父之扶養費用
,兩筆費用共約壹仟肆佰萬元,由簡祿洋及林阿魚兩人共管,造
立帳戶目,以備查核」(一審卷第11頁),
觀其內容,並無提及
借名登記。
林阿魚固陳稱簡慶同過世,田地應過戶至伊名下,因
伊無自耕農資格,故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云云(一審卷第 104
頁),並於第61號事件證稱簡祿洋有拿 300萬元給伊蓋房子等語
(一審卷第 8頁)。然證人簡祿洋於原審證稱協議書約定蓋農舍
的600萬元是伊與林阿魚各300萬元,伊將系爭土地權狀交由上訴
人以簡慶同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上訴人未經大家同意,偷偷將系
爭土地過戶至自己名下,本欲興訟要告他,後伊與林阿魚協商,
約定伊不蓋農舍,把伊之農地權利給林阿魚,林阿魚則不領上開
蓋農舍費用之 300萬元等語(原審卷第204至207頁),核與林阿
魚前開證述
顯有扞格
。原審未詳加調查簡祿洋究有無交付興建農
舍費用300萬元予林阿魚,遽認系爭房屋由林阿魚以該300萬元興
建而為其所有,已嫌速斷。再者,證人簡祿洋於第61號事件證稱
系爭協議書成立當時簡慶同仍健在,故未談到土地分配,重點是
在出售款的分配及姐妹們要拋棄農地繼承(一審卷第 7頁),並
於原審證稱系爭協議書只是要寫清楚,大家要知道錢如何分、地
如何用、老人家如何照顧,當時只有約定要在農地上蓋二棟農舍
,沒有想到將來農地的登記等語(原審卷第 204頁)。林阿魚在
第61號事件復證稱簡慶同之前在種田,老了無法繼續做,伊先生
簡松茂在三重工作沒有辦法回來做,所以過給上訴人來做等語(
一審卷第 8頁);而系爭土地於83年間係以贈與為原因登記於上
訴人名下,
似見簡慶同於當時仍健在,則系爭土地何時為林阿魚
所有並與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另證人簡祿洋固證稱伊有聽
到林阿魚及她其他的兒子講,他們說全家除了上訴人以外,沒有
自耕農身分,只能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等語(原審卷第 206頁),
惟依其證述,上訴人似未在場,能否遽憑此即認林阿魚與上訴人
已達成借名登記之合意?況簡敬尊於原審證稱借名登記是 5個兄
弟間講好的,我們其他 4個借上訴人的名字登記,每個人設定抵
押債權200萬元等語(原審卷第210頁);簡懷義亦於原審證稱林
阿魚說房產跟土地最終由伊兄弟管理,或登記到兄弟這裡, 4個
兄弟沒有自耕農身分,先用抵押方式處理等語(原審卷第 213頁
),核其內容亦與林阿魚主張相左。
原審未遑調查釐清,遽以上
開相互牴觸之證言認定林阿魚與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記
關係存在,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有悖於論理法則。本件事
實既未臻明確,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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