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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買賣價金之一部vs違約定金vs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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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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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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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價金之一部vs違約定金vs違約金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11 10:03 編輯
g3 110/1851
又兩造於107 年4月7日簽訂之系爭買賣契
約第4條約定系爭不動產買賣總價為6000萬元,分3期給付,
第1期為簽約款(含定金)600萬元應於107年5月31日前給付
,而陳孟涵於訂約當日僅支付10萬元,其餘590 萬元則係在
107年6月11日前陸續匯入指定之履約保證專戶。又上開款項
已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不能以違約定金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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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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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10:02
系爭買賣契
約第12條第2 項後段約定:如陳孟涵毀約不買或有其他違約
情事時,陳威元於解除契約後得沒收陳孟涵已給付之全部款
項,係屬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陳威元依該約款沒收
上開款項,應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予以酌減,為原審所是認
。果爾,陳孟涵自訂約日起至107年6月11日止間所陸續給付
之600 萬元,
是否均屬定金性質?
抑或部分屬價金之一部先
付?又上開給付是否因嗣後發生債務不履行而不得請求返還
之情事,即喪失原有給付性質?該經沒收充為損害賠償之給
付,若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有無民法第252 條
違約金酌減規定之適用?均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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