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解釋法律的方法論(假扣押撤銷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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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17 09:03
標題:
解釋法律的方法論(假扣押撤銷的賠償)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17 09:14 編輯
g3 110/446 (下同)
按
解釋法律
應先依其文義,而後繼以論理解釋,必該規定存
有漏洞,始須探求規範目的以為補充,不宜貿然逾越可能之
文義,以確保法規範之安定性及預見可能性。又根據權力分
立、功能最適及司法自制之觀點,國家對於法規範合理化之
任務設計,原則上係由立法部門承擔首要責任,於相關法律
中妥善調和社會多元價值之利益衝突。僅當個案適用之結果
,
兩造利益顯然失衡,而須司法者調整補漏外,所為價值判
斷,應與立法者於形成空間範疇作成之裁量決定,趨向一致
。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規定僅許債務人
為之,且限於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或債權人不於法院所
命期間內起訴而撤銷者,債務人方得就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請求債權人負無過失之法定賠償責任。為彌補債權人無明文
可援之缺憾,民事訴訟法於57 年修正全文時,特增訂第530
條第3 項規定,使債權人亦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另為平
衡雙方利益,同時於第531條(現行法同條第1項)明定假扣
押裁定因債權人之聲請而撤銷者,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
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以示公允。
顯見立法者將債權人納為聲
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主體之際,已依利益衡量之結果,一併課
其負擔無過失之賠償責任。故除於個案適用時遇有顯然失衡
之情形而須調整外,法院自應遵循作為裁判依據。
尤以債權
人之請求經本案確定判決否認,對於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
保所受之損害,更應負賠償責任,而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
失,或其聲請假扣押之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為要件。
且債權
人本可隨時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倘謂其於本案判決敗訴確
定前為聲請,應負無過失之法定責任,而於本案判決敗訴確
定後為聲請,僅須負行為不法或不當之故意或過失責任,寧
非事理之平,亦非平衡保障債權人利益與防止債權人濫用之
保全制度立法本意。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17 09:07
查被上訴人因參與系爭建案發生糾葛,對上訴人提起本案訴
訟,並聲請第1 次裁定獲准,而據以查封系爭房地,嗣被上
訴人於本案敗訴確定後,聲請撤銷該裁定;而被上訴人聲請
該裁定並未虛構原因債權,本案確定判決亦認被上訴人確對
上訴人存有2,076萬1,940元債權,僅因上訴人予以抵銷或扣
除而消滅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原審忽略本案確定判
決因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就同一建案亦負有債務,經抵銷及扣
除後,始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似此情形,是否該當於顯
然失衡而應予調整之情形,自有疑義。乃原審以被上訴人聲
請第1 次裁定尚未逸脫正當權利行使之範疇,為避免不當加
重被上訴人責任,逕以目的性限縮而認上訴人不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置上訴人之
權益於不顧,所持法律見解,即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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