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非屬兩造合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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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11 23:03
標題:
非屬兩造合意範圍?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132 號民事判決
其次,被上訴人已
在原審陳述:齊齊玩公司的借款800 萬元部分,與本件無關
,因該公司是企業貸款,伊是擔保人,故系爭房地就被拿去
當作抵押物等語(見原審卷第127 頁);佐以兩造間對話錄
音譯文,被上訴人始終僅謂銀行貸款700 萬元(見一審卷第
267、281、291、292頁),全未提及另有800 萬元抵押借款
之事,似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地設定第2 順位抵
押,非屬兩造合意範圍一節(見原審卷第176 頁,一審卷第
245、365頁),尚非全然無稽。原審就上開各情恝置未論,
徒憑上訴人反訴補充理由狀內語意不清之記載(見一審卷第
142 頁),及擷取證人黃正中證述內容之一部,遽認上訴人
同意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地設定第2 順位抵押,擔保齊齊玩公
司向銀行借款800 萬元之債務,並有可議
。本件兩造所為約
定內容及其契約性質究意為何?事實未臻明瞭,尚待原審調
查釐清,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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