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讓與擔保vs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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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11 22:58
標題:
讓與擔保vs借名登記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11 23:03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132 號民事判決 (下二同)
按讓與擔保係指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移轉標的物之財產權
於擔保權人,使擔保權人於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
有權之行為,俟債權清償後,該擔保物即應返還於債務人;
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受償。此與借名登記
財產雖約定以出名人名義登記,仍由借名人自己管理、使用
、處分者,性質上難以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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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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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22:59
是讓與擔保契約與借名登記契
約,應無併存之可能。原審遽認兩造間系爭契約,
乃混合讓
與擔保與借名契約性質
,已非允洽。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11 23:00
參之兩造間對話錄音譯
文,被上訴人迭稱:「…過戶這個事情,為了去拿房子出來
變現金大家週轉…」、「當時就是大家為了、為了要去把錢
拿回來用啊!…」、「我們起初本來就調錢出來大家用,妳
還可以有時間週轉…」等語(見一審卷第281、282、283 頁
)。而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地設定抵押貸得700 萬元,清償原
抵押貸款627 萬8351元後尚有餘額,被上訴人未以之抵付上
訴人積欠之借款,卻將其中43萬8000元交付予上訴人。似見
兩造約定上訴人將其所有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目
的在於以系爭房地調現供兩造週轉使用,是否有以之擔保上
訴人債務之意思?非無疑問。原審未遑細究,遽以讓與擔保
而為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判斷,未免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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