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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驗收日期與交付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8 15:32
標題: 驗收日期與交付
再者,被告永烜公司於簽訂系爭合約前之107年12月,曾以電子郵件與原告往來討論契約內容(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且系爭合約第3條第2項明載:「乙方(指被告永烜公司)全部買賣標的物設備安裝完成後,應按甲方(指原告)之要求標準及驗收項目實施驗收,經甲方人員正式驗收合格並完整交付甲方後,始生交付之效力;惟於交付時無法及時察知之瑕疵,甲方仍保有退貨或換貨之權利」等語明確(見補字卷第29頁),由此可見,驗收合格與否涉及被告永烜公司能否依約完成交付,故契約內有無針對驗收期日為約定,對於被告永烜公司而言至為重要,依一般締約習慣,難認被告永烜公司未謹慎詳閱即率爾簽訂系爭合約。是被告永烜公司抗辯原告片面在系爭合約內加註驗收期日云云,難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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