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8-9 09:57
標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9 10:20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民專上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對於
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第19條分
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
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受理。查本件兩造於民國100 年9 月4
日簽訂技術移轉暨專利授權契約(下稱系爭專利授權書,原
審原證1 ),因系爭專利授權書所生之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
,為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