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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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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8-7 23:39
標題:
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7 23:5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73 號民事判決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及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對於其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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