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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故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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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24 15:23
標題:
故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結果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24 15:3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醫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又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
要之注意義務,醫療法第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醫療行為
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醫療之主要目的雖在於治療疾病
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但同時必須體認受限於醫療行為有
限性、疾病多樣性,以及人體機能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病況
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在採取積極性醫療行為之同時
,往往易於伴隨其他潛在風險之發生。
故有關醫療過失判
斷重點,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
,而非結果。亦即法律並非
要求醫師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
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療規則,且善盡注意義
務。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如符合醫療常規,而被害人未能
舉證證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即難認醫師
有不法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700號判決意
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24 15:27
又上開鑑定意見係表示進行陰道式子宮切除術之手術中,
若因黏連導致無法持續進行手術,則可改採經腹部之子宮
切除手術,然被上訴人李文瑞進行系爭手術時並無因黏連
導致無法持續進行手術之情行發生,且依醫審會再鑑定結
果,亦認定:「十、鑑定意見:㈠子宮切除手術之術式,
包括經陰道子宮切除術、經腹部子宮切除術及腹腔鏡輔助
經陰道子宮切除術等,而膀胱及輸尿管之損傷,皆為上開
子宮切除術之各種術式有可能產生之併發症,…」,有衛
生福利部105年1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371號函及所附
之鑑定意見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63 頁),是被上訴人李
文瑞縱於系爭手術進行中發現上訴人之子宮與膀胱間有粘
黏,
而改經腹部之子宮切除手術,仍有可能造成膀胱及輸
尿管及損傷,
自不得因李文瑞未改採經腹部手術方式取出
子宮,即認李文瑞於系爭手術過程中有不符醫療常規之疏
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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