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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基法59條的損失補償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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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20 15:46
標題:
勞基法59條的損失補償非損害賠償
怡盛保全 vs 加害保全人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745號
次按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為保 障勞工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勞 動力之特別規定,屬法定補償責任,此與依民法規定負 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者不同。勞基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 同法第59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 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旨在避免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就 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對於雇主為重複請求,有失 損益相抵之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 87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民事裁判要旨均可參照。原告雖 引用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54號判決,主張「職業災 害補償,基本上亦為損害賠償之一種」,然細譯該判決 書,前開文字乃原審見解之整理,該案雖係維持原審判 決,惟最高法院並未將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規定之職業 災害補償作為主要爭點而為論述,自難認為係最高法院 一貫之見解;何況該院於
8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
中決 議「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 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 損害賠償…」,對照前揭103年裁判要旨,當認「非損 害賠償」說方為實務所採。故原告所給付之1,425,655 元職業災害補償,尚不能作為伊因被告過失侵權行為而 對第三人賠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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