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說明義務: 國泰世華 vs 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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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20 15:19
標題:
說明義務: 國泰世華 vs 佳統
被告另抗辯原告未盡告知義務、說明義務而違背善良管理 人注意義務,應負民法
委任
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 語。惟查,金融交易總約定書、金融交易風險預告書已載 明可能進行之交易及風險,保證書內亦載明將進行衍生性 金融商品及結構性商品相關交易,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並於 末頁立約人簽署欄位前載明「茲確認收受本約定書及風險 預告書並充分瞭解其內容」,由陳慶圖親自簽名,且經原 告職員進行對保,有金融交易總約定書、金融交易風險預 告書、保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進行系爭193345OB、000000 OB交易時均已向進行交易內容說明及風險告知,並寄發產 品說明書予被告,經回覆電子郵件並於交易確認書書寫已 充分瞭解商品並同意承擔風險,有交易確認書及錄音譯文 、電子郵件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23至153頁)。又 TOMORROWPLUS CORP.均已簽署專業客戶同意聲明書,TOMO RROWPLUS CORP.就曾向訴外人永豐銀行購買衍生性金融商 品,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上開永豐銀行之回函可稽。原 告就TOMORROWPLUS CORP.就已進行適當性評估,亦有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適當性評估表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42 至346頁),且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 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4條並未要求適當性評估報告應經過 客戶確認,是原告縱未將前揭評估報告送交被告確認,亦 無違反前揭管理辦法之規定。原告已進行適當性評估,並 就產品內容及風險為說明及告知,堪認原告已盡告知義務 、說明義務。是被告抗辯原告未盡告知義務、說明義務而 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民法
委任
及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以及主張因詐欺而撤銷系爭2筆交易契約云云 ,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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