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特約限制出賣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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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29 19:41
標題:
特約限制出賣人的責任
按以
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
,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民法第366
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如出賣人非故意不告知
其瑕疵者,當事人所為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
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當然有效。且觀之該條立法理由謂「瑕疵
擔保之義務,因買受人之利益而設,故有免除義務或加以限
制之特約,當然有效,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則違
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雖有免除或限制特約,仍應認為無效
」,可知此特約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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