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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當得利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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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8 09:46
標題:
不當得利的判準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8 10:1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11 號民事判決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
為民法第179條所明定。惟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
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
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
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
字第1695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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