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7 22:01
標題: 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7 22:0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
      異。前者為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
      後者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解除原
      因之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
      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89
      號裁判意旨參照)。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