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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司檢查人的報酬如何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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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4 15:12
標題:
公司檢查人的報酬如何決定的?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4 15:14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抗告人固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本件經原審法院函詢陳献
章會計師有關檢查業務之執行情形,經陳献章會計師於109
年1 0月30日具狀表示,經其於107年6月15日及108年7月25
日通知抗告人提出往來銀行存摺及銀行交易明細表,均未獲
置理,抗告人亦未提出100年度至105年度之銀行交易明細等
語(見原審卷第57頁),迄至110年2月24日原審法院再次詢
問陳献章會計師檢查進度,抗告人仍未提出上述資料(見原
審卷第73頁),是抗告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
規避行為,堪以認定,原裁定對抗告人予以裁罰,於法自無
不合。至於抗告人所稱陳献章會計師要求50萬元檢查費等情
,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自難採信,且按檢查人之報酬,
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是故檢查人報酬核定乃法
院職權,與一般私人間委任會計師之情況不同,並不需由受
檢公司與會計師事先約定報酬,且法院依職權核定報酬時亦
需視實際檢查內容繁簡,並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定之,
並非任由檢查人索求報酬,應不致產生抗告人所稱檢查人要
求高額報酬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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