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勞退舊制退休金帳戶存在於台銀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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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3 09:32
標題:
勞退舊制退休金帳戶存在於台銀的法律定性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3 10:0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下三同)
按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
,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
寄託;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民法第602條
第1項前段、第603條定有明文。復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施行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退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
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財政部指定金融機構保管運用。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
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則於存儲時,該勞退金
所有權已移轉於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在所指定之金融機構依
法令規定返還雇主前,該存儲之勞退金尚非屬雇主所有(最
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勞基法第
5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退金專戶存儲,並由勞工與雇主
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此係為保障勞工將來退休時,其退
休金請求權之實現,強制規定雇主必須按月提撥相當之退休
金,並為防止雇主挪用,而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
督之。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性質上係為將來勞工退休時
,雇主履行其退休金給付義務而為準備,則其提撥時,非即
為履行給付退休金義務,
在支用前,自仍由雇主保有其財產
上權利,僅其處分權受限制而已,
此觀勞退辦法第7條規定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退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
事業單位補足之,以及第8條第4項規定各事業單位歇業時,
其已提撥之勞退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
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益明(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3 09:35
經查,上訴人以該公司勞退委員會名義,將按月提撥之勞退
金,專戶存儲於斯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指定之金融
機構即中央信託局保管運用,雖相關開戶資料係由臺南市政
府勞工局審核後逕送中央信託局辦理,然此僅屬中央信託局
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內部委託之分工,中央信託局既為上訴
人勞退委員會辦理開戶及上訴人提撥勞退金之對象,並提供
系爭勞退專戶存儲勞退金使用,則實際負責保管上訴人所提
撥勞退金者仍為中央信託局。而被上訴人為與中央信託局於
96年7月1日合併後之存續銀行,自應概括承受中央信託局與
上訴人間之權利義務,不受上訴人或其勞退委員會有無向被
上訴人開立帳戶或帳號之影響。是中央主管機關委請被上訴
人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係行政程序法第
15條第2項所定行政委託之公法關係;上訴人以勞退委員會
名義開立系爭勞退專戶,提撥勞退金至系爭勞退專戶存儲,
則係履行國家為貫徹憲法保障勞工基本國策所課予雇主之公
法義務,雖上訴人動用系爭勞退專戶存款之處分權受法令限
制,但就交付勞退金至系爭勞退專戶予被上訴人保管運用,
日後仍可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賸餘款部分,
則與金錢消費寄託
之本質無異。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3 09:3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3 09:37 編輯
故上訴人依法向中央信託局開立系爭勞退專戶
後,提撥勞退金入系爭勞退專戶,其與承接中央信託局業務
之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勞退專戶內存款,應成立私法上之金
錢消費寄託契約。則被上訴人辯以其受主管機關委辦勞工退
休基金之事務屬公法性質
,以及由地方主管機關實質審核上
訴人開設及變更系爭勞退專戶資料,其僅係
行政助手
云云,
顯將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公法關係,與收受上訴人存
儲勞退金之消費寄託關係,兩相混淆外;
另地方主管機關係
基於與被上訴人間之內部委託業務分工,協助被上訴人對系
爭勞退專戶資料進行審核,並不因此使消費寄託關係變更為
地方主管機關與上訴人之間。此外,上訴人提撥勞退金至系
爭勞退專戶之行為,
雖屬其履行國家所課予之公法上之義務
,亦不影響上訴人日後符合前揭勞退辦法規定時,得請求被
上訴人返還賸餘款之事實。至被上訴人另舉司法院釋字第68
3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辯稱兩造未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云
云。惟司法院釋字第683號乃闡釋遲延給付勞工保險金應否
加計利息問題,與本件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勞退專戶內
賸餘款不同,要難比附援用。故被上訴人以系爭勞退專戶之
開立過程、存款方式、管理方法與銀行活期存款類型之消費
寄託外觀不同,逕謂本件屬公法關係,兩造間無消費寄託契
約存在云云,自難憑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3 09:44
查兩造間
業經認定有消費寄託契約存在,有如前述,而上訴人主張其
勞退委員會並未核發勞工退休給付通知書,系爭勞工退休給
付通知書
係屬偽造
,且陳守告非其勞工等語,既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辯稱其給付予陳守告之勞退金,已對被上訴人生清
償效力云云,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由被上訴人就系爭
勞退專戶之金錢寄託債權,已因其清償而消滅之事實,負舉
證之責。惟查,上訴人既否認向被上訴人申領勞退金之給付
通知書為真正,被上訴人復無證據證明上開私文書之真正,
無從認定陳守告為系爭勞退專戶存款債權之受領權人或準占
有人,被上訴人向陳守告之給付,又未經上訴人承認,依上
開說明,對上訴人自不生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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