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多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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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3 17:47
標題:
多層次傳銷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3 18:10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金小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 條第1 項及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所謂多層次傳
銷者,乃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
,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
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惟若多層次傳
銷之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即非法之所許。蓋多層次傳銷,雖非均為不正當之銷
售方法,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有上述參加人所得之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來源之情
形,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
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
且獲暴利,不僅有破壞市場機
能之虞,甚或造成社會問題
,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應明文加
以禁止,可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立法目的除保護社
會經濟秩序外,亦兼屬保護私人利益之法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民事裁定亦同此見解,是直接被害人即
被上訴人對於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罪行為人,於刑事
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法自無不合,上
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云
云,尚屬無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3 18:05
原審就上訴人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部分,已
綜合證人王月桂、陳穎琦、余宗潁之證述、上訴人黃麟鈞
於偵訊時之供述,認定榮騰一局之會員需先投資相當款項
,以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始能成為榮騰公司之榮
騰一局會員,並透過每月重銷以保持會員身分,則會員雖
無購買商品之實際需求,亦明知所購買之商品價格遠高於
市價,仍樂於每月重銷而支出4,200 元,其等目的均在於
維持並取得更多球權、以領取階層獎金,進而希望終局獲
得每顆球權滿局之獲利,此種動態獎金運作模式,必須藉
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投資人分得後加
入投資人所給付之投資款,即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動態收
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
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則此種制度模式勢必須藉由組織之
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並因其組織底層之會員人數愈益
增加,所需發放之獎金將快速累積,如此一來,該投資方
案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終致無法繼續發放前揭動態獎金
而無以為繼,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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