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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的「不相當」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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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3 16:42
標題: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的「不相當」如何解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3 16:4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上字第 203 號民事判決
次按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
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對價或
不相當對價,係指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未提出任何對價或所
提出之對價於客觀上其價值不相當者,其前手之權利如有瑕
疵,則取得人即應繼受其瑕疵,如前手無權利時,則取得人
不能取得權利而言;至所提出之對價雖與票面金額有差距,
但於客觀上並非不相當,即不能認為係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
據,而使執票人繼受其前手之權利瑕疵。查被上訴人取得系
爭支票,係因其與陳文雄間有系爭投資關係存在,並交付投
資款項,嗣自陳文雄處取得系爭支票,為兩造所不爭執,自
難謂被上訴人係無對價取得系爭支票,因此,即使陳文雄向
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時未支付對價,亦不影響被上訴人之票
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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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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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3 16:43
至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對價(實際投資金額),縱依
上訴人所述為189萬元,與票面金額稍有差距,然客觀上尚
非不相當,難認被上訴人係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又
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前,雖已收受另紙本票及支票,然兩
造均不爭執該等票據僅為保證票,不得用於一般交易往來,
被上訴人就上開三紙票據所得主張之權利,亦僅有195萬元
。從而,上訴人抗辯陳文雄係無支付對價向伊借用系爭支票
,不得對伊主張票據權利,被上訴人亦不得對伊請求本件票
款,且被上訴人於系爭投資關係中取得之三紙票據總額,遠
高於其所交付之投資款項,係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云云,均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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