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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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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18 22:26
標題:
第三人撤銷訴訟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8 22:4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842 號民事判決
被告辯稱:原告未循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正當程序請求救濟,
卻於本件訴訟再爭執系爭支付命令所確定之債權,並非合法
云云。惟按,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須為訴訟當
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就訴訟上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未參加訴
訟及無法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應以既判力所及或擴張
及於之第三人,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時
,始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52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判決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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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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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8 22:28
經查,正大電腦公司、正宗電腦公司執系爭支付命
令為執行名義,向原告等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5
年度執字第15756號事件受理,原告等於本院對正大電腦公
司、正宗電腦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96年度重
訴字第710號案件判決認定,正大電腦公司、正宗電腦公司
與被告間就系爭支付命令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故撤銷上開95
年度執字第15756號強制執行程序,正大電腦公司、正宗電
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重上字第
702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以原告等前已循債務人異議之
訴請求救濟,不符「無法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之要件
,原告等不具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況被告於
收受系爭支付命令時,原告業已退夥,系爭確定支付命令所
產生之既判力不及於原告等,業如前述,揆諸前揭實務見解
,無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必要。被告上開辯解,無足憑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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