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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客票與備償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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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16 15:46
標題:
客票與備償票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6 15:48 編輯
被上訴人主張其持有上訴人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均為無記
名及劃平行線支票,分別由訴外人鼎興牙科公司、頌展公
司背書之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6 份(見本院中簡卷第8
至23頁)、系爭支票彩色影本(見本院簡上卷第127 、13
0 、133 、136 、138 、141 頁)為證,並為上訴人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又訴外人鼎興牙科公司、頌展公司因
資金周轉需要,而以系爭支票作為
客票(備償票據
)擔保
向被上訴人借款,
然查,系爭支票係所謂的客票(備償票據)擔保借票
,上訴人亦自認因長期受訴外人張譽瀚之照顧,而同意借
用系爭支票,認定已如上述,則上訴人簽發系爭支票予與
訴外人鼎興公司、頌展公司間之原因關係,即為
借票擔保
,訴外人鼎興公司、頌展公司既無法清償對被上訴人之債
務,上訴人之擔保責任即屬發生,而原因關係存在,訴外
人鼎興公司、頌展公司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即屬有據,上
訴人以原因關係為抗辯拒絕付款,難認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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