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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適任鑑定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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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16 10:10
標題:
不適任鑑定人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判決
至被告菲凡公司請求本院將系爭鋰充電
電池送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鑑定,惟查,此一鑑定
單為屬私人企業,且原為被告菲凡公司就系爭鋰充電電池
所聲稱經過國際認證之認證公司(見本院卷第459 頁),
與被告菲凡公司就系爭鋰充電電池有合作行銷之事實,自
不宜再擔任本件之得對系爭鋰充電電池為鑑定,且被告菲
凡公司也未說明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就鋰充電電池
有何專業能力而得勝任鑑定人之工作,是就本件,本院認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不適任鑑定人職務
,對此,被
告菲凡公司未再提出其他送鑑單位,是此部分之證據調查
,應屬不能調查。此外,被告菲凡公司未再舉證以實其說
,則被告菲凡公司此部分,亦顯屬舉證不足,而應負商品
製造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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