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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敵性證據較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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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16 09:58
標題:
敵性證據較為可採
原告就本件火災主張就上開損害及損害額之發生,此為被
告健燁公司所否認,原告自應舉證以實其說,對此,原告
提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見本院
卷第57頁)、其他動產明細(見本院卷第67頁),及保險
理算表(見本院卷第493 至513 頁)以實其說,其中營利
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及其他動產明細為
原告自行填製之表格,證據評價上應等同於原告之陳述,
難以另行證明何事,而保險理算表為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就
本件原告火災受損,請華南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會同理算
,出具之理算表,此一理算表為計算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應
賠償原告就本件火災所受之損害並折舊後計算損害額,是
就證據之評價上,對原告而言應較屬
敵性證據
,且為華南
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而有較高之可信
性,應屬可採。又經核,依上開理算表,華南產物保險公
司業已依附表所示之金額賠償原告關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12、13所示電動車(高爾夫球車)、冷氣及其他動產之
請求,並將附表編號6 至11所示之損害,以重建之方式賠
償原告,尚堪認定。是原告主張因本件火災所受之損害,
應堪認定為真實。而損害額部分,就附表編號1 至5 、12
、13「理算數量與拆舊後價值」所示之損害額及原告就附
表編號14部分主張之損害額,有華南產物保險服份有限公
司華南產物商業火災保險單、理算總表、理算表、華南保
險公證人有限公司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97 至515 頁
),均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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