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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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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27 23:11
標題: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7 23:1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42 號民事判決
再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
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
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
合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而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
表示。被告李亞倫辯稱原告明知被告李亞倫為人頭,則簽訂
系爭融資融券契約之行為,及下單融資買進必翔公司股票之
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已為原告所否認,被告
李亞倫自應就此一利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李亞倫未舉
證證明其與原告間系爭融資融券契約及融資買進必翔公司股
票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此部分之辯解亦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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